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
(一)因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拓展房租“支付通”业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向资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职工委托授权,定期扣划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三、促进合理购房提取
(七)职工在安康市外的工作地、户籍地或户籍地所在省份的省会(首府)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也可通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提出申请。
(八)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交易,距末次交易满12个月的,职工可凭购买此套住房的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多名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其中1名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防范和惩戒违规提取行为
(十)加大疑似骗提套取行为审核力度。资金中心深入实施提取业务告知承诺制,职工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提取承诺内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租)房支出须为真实自住。发现虚构购(租)房行为、同一住房频繁交易、租房提取金额超出房屋所在区域租赁市场正常水平等可疑情形的,需由职工补充实际居住证明、交易资金转账流水等相关材料。补充材料时间及相应核实时间不计入提取业务审核时限。
资金中心建立提取协查工作机制,通过与住建部门、房屋运营管理机构数据共享,核验购(租)房信息;函请职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异地购房信息;联合房屋所在社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实地核查购(租)房行为真实性;协同北京地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查疑似违规提取行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治理违法骗提套取广告信息。
(十一)从严惩戒违规提取行为。违规提取行为严重影响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结果。资金中心一旦发现存在骗提套取行为,将按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提取行为,要求职工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所提金额;
2.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3.将职工违规提取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待其信用修复后予以恢复;
4.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5.同一单位出现多人次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通报,中止单位线上业务办理资格,待其信用修复后予以恢复;
6.房屋中介机构教唆或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其代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
7.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各部门及时向所属单位和职工传达上述内容,加强诚信教育,引导职工依法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